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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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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礦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礦業協會(簡稱:北京礦協。英文名稱為 Beijing Min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BM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地質礦產勘察開發局(原地質礦產局)、北京金隅集團(原北京市建筑材料工業局)、北京首鋼總公司、北京礦務局、北京市鄉鎮企業局、北京市有色金屬總公司自愿共同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到橋梁和紐帶作用,團結礦業行業的的志士仁人,推動北京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129號金隅大廈B座106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對本市礦業行業基本情況、礦產品的供需形勢、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以及礦產品市場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決策服務、為礦業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為社會服務。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礦業法規和政策。協調行業內外關系,維護會員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反映礦業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訴求。
  (三)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組織技術交流和人才培訓;提高資源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科技水平,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礦山建設。
  (四)組織制訂行規行約,推動企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組織并參加國內外有關礦業的管理、技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國際礦業團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技術,推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
  (六)加強與礦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的聯系,承辦政府部門和中國礦聯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礦業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北京市從事礦業勘查、設計、教學、科研、礦山建設、礦山投資部門、采礦(礦泉水、地下熱水)、選礦、礦山設備制造和礦產品加工銷售及其他與礦業有關的合法企事業單位和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四)獲得本會的有關資料、信息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有協調策劃能力,應熟悉本會專業,為專職且采取聘任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協調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壞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3年 6月18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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