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4000650/2025-00371 | 組配分類: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除外)環評 |
發布機構:環評處 | 發文日期:2025-03-25 |
名 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常州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 文件編號: |
內容摘要: | 時 效: |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常州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蘇環審〔2025〕20號
常州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常州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江蘇常州濱江經濟開發區,項目部分用地位于開發區內新材料產業園(化工園區)。本次建設30萬套/年新能源CTB電池一體化承載平臺、45萬套/年飾件、36萬套/年新能源智能分布式電動化總成控制系統生產設施,主體工程包括車身涂裝、車身焊接、車身沖壓、涂蠟、組裝、飾件生產、管梁生產、車架生產等生產裝置,配套建設公輔工程、儲運工程和環保工程。項目建成后,將形成111萬套汽車關鍵零部件的生產能力。
項目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于2023年3月取得常州新北區行政審批局備案(常新行審備〔2023〕85號),本次評價僅包括一期111萬套建設內容,備案材料中的其余建設內容不納入本次評價。新能源智能分布式電動化總成控制系統、新能源CTB電池一體化承載平臺建設內容已取得省發改委出具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認定意見(蘇發改高技函〔2023〕141號)。項目實施將對周邊生態環境產生一定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不利生態環境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我廳原則同意《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在項目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中,你公司須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重點落實以下要求:
(一)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采用先進工藝和先進設備,加強生產和環境管理,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項目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應達清潔生產I級水平。
(二)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廢氣治理措施,確保各類廢氣的處理效率及排氣筒高度達到《報告書》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廢氣排放。涂裝工序產生的二甲苯、苯系物、總揮發性有機物執行《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 32/2862-2016)表1、表2、表3排放限值;飾件、車架工藝廢氣(除注塑)中有組織排放的顆粒物、甲苯、二甲苯、苯系物、VOCs(以非甲烷總烴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執行《表面涂裝(汽車零部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3966-2021)表1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注塑工藝廢氣中的非甲烷總烴、苯乙烯、丙烯腈、酚類、氯苯類、二氯甲烷、丁二烯、甲苯、乙苯、丙烯酸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及修改單(2024年)的表5和表9排放限值。苯乙烯無組織排放參照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其余無組織排放參照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飾件、車架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產生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執行《表面涂裝(汽車零部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3966-2021)表1及表2限值要求;車身、飾件、車架的加熱、烘干、流平等工段和車身VOCs燃燒裝置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3728-2020)表1及表3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質處理”原則設計、建設項目給排水系統。高含氮廢水經“破乳沉降+混凝絮凝沉淀”處理后,與其他含氮廢水經“破乳沉降+混凝絮凝沉淀+AAO+混凝絮凝沉淀”處理;有機廢水經“酸化破乳+混凝沉淀”處理后,與其他生產廢水經 “調節+破乳+混凝絮凝+AAO+混凝絮凝沉淀” 綜合處理系統處理;上述兩股廢水與西區生活污水、循環冷卻塔排水、純水制備濃水、鍋爐排水一起接管至常州市江邊污水處理廠,兩股廢水并管前應安裝在線監控,濃度執行《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中B級標準。含氟廢水經“調節+除氟+混凝+絮凝”系統處理后,專管接至常州民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理,氟化物接管濃度不高于8毫克/升。東區生活污水經廠內預處理達標后接管常州市江邊污水處理廠。綜合廢水處理系統設置1套500立方米/天的中水回用系統,300立方米中水回用至循環冷卻補水,全廠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4%。
(四)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有效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3類標準,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固體廢物在廠內的堆放、貯存、轉移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和相關管理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及時清運并委托有資質單位規范處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分區防滲要求,1號廠房、8號廠房的噴涂區、10號廠房和20號廠房的電泳區、5號廠房的沖壓區、9號廠房的沖壓區、6號廠房、事故池、污水處理站、初期雨水池、危廢庫、?;瘋}等場所采取重點防滲措施,制定并落實土壤、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
(七)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環境風險。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建設多級突發水污染事件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加強涉有毒有害氣體預警體系建設。定期排查突發環境事件隱患,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備環境應急設備和物資,建設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統和足夠容量的事故廢水收集池等設施,確保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強化特征污染物應急監測能力,保障應急響應時效。
(八)按要求規范設置排污口和標志,并按污染源自動控制相關管理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按《報告書》提出的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實施日常環境管理與監測,監測結果及相關資料備查。
(九)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粉塵治理、焚燒爐等環保設施設備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環保設備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保設備設施,確保環保設備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三、本項目實施后,污染物年排放總量初步核定為:
1.生產廢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環境量):廢水量≤1200967.4/1200967.4噸、化學需氧量≤245.426/60.047噸、懸浮物≤211.168/13.163噸、氨氮≤2.229/0.903噸、總氮≤4.485/2.707噸、氟化物≤0.923/0.923噸、銅≤0.006/0.006噸、石油類≤1.652/0.11噸、LAS≤0.551/0.055噸。
生活廢水接管量為(接管量/外排環境量):廢水量≤415508/415508噸、化學需氧量≤207.755/20.775噸、懸浮物≤103.877/4.155噸、氨氮≤14.543/1.662噸、總氮≤20.775/4.986噸、總磷≤3.324/0.207 噸、動植物油≤4.155/0.416噸。
2.大氣污染物
有組織排放:顆粒物≤14.164噸、二氧化硫≤5.832噸、氮氧化物≤31.052噸、揮發性有機物≤44.039噸(其中苯系物≤4.100噸、甲苯≤0.003噸、二甲苯≤0.236噸)、苯乙烯≤0.055噸、丙烯腈≤0.004噸、酚類≤0.005噸、氯苯類≤0.009噸、二氯甲烷≤0. 023噸、丁二烯≤0.004噸、丙烯酸≤0.002噸、氨氣≤0.350噸、硫化氫≤0.009噸。
無組織排放:顆粒物≤6.806噸、揮發性有機物≤14.036噸(其中苯系物≤1.081噸、甲苯≤0.004噸、二甲苯≤0.158噸)、苯乙烯≤0.061噸、丙烯腈≤0.004噸、酚類≤0.005噸、氯苯類≤0.012噸、二氯甲烷≤0.025噸、丁二烯≤0.004噸、丙烯酸≤0.002噸、氨氣≤0.026噸、硫化氫≤0.001噸。
3.固體廢物:全部綜合利用或規范處置。
四、你公司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報告書》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五、你公司應當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我廳委托常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相關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書》分別送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常州市新北生態環境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七、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303-320411-04-01-128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