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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2025年版)》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2-15 15:22瀏覽次數:

 

《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2025年版)》(以下簡稱2025年版負面清單》),于2025115日,由省政府辦公印發2025年版負面清單20252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215日。20211027日發布的《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試行)(第一批蘇政辦發〔202190同時廢止。

一、背景介紹

202110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試行)(第一批)》(以下簡稱第一批《負面清單》)。各地各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在生態環保督察、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綠盾”自然保護地強化監督、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等工作中注重清單應用,推動一大批生態破壞問題的解決。但從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入駐期間群眾舉報件、長江沿岸生態破壞問題排查中,我們也清醒地看到,第一批《負面清單》的覆蓋范圍有限,未能完全滿足當前生態保護修復監管工作需要。亟需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部門規范和政策要求,對第一批《負面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和更新補充,切實強化負面清單管理能力,杜絕以生態修復之名行生態破壞之實。

編制原則

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注重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追根溯源、分類施策,引導實施科學、積極、適度的人工干預,保持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堅決杜絕違背自然規律、超越生態承載能力、甚至損壞破壞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的行為,最大限度保留自然空間及其客觀演替過程,科學合理開展自然生態系統保護修復。

更新調整

一)2025年版《負面清單2021年《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試行)(第一批)》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二)落實生態保護修復統一監管要求,增加了土壤利用和保護修復、礦山生態修復兩大部分內容。

三)充分借鑒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各省反饋意見中有關生態破壞典型案例整改要求,對河道河塘生態管控、造林綠化活動、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補充。

 

 


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

負面清單2025年版)

一、重要生態空間保護修復

禁止以降低自然保護區等級縮減保護區面積。禁止“環湖造城”“貼線開發”。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自然保護區內“開天窗”式開發。除國家批準建設的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除國家批準的生態清淤筑島試點外,禁止縮小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水域面積,不得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不得擅自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嚴格控制太湖流域聯圩并圩,禁止將湖蕩等大面積水域圈入圩內,禁止縮小圩外水域面積。禁止在太湖岸線內圈圩或者圍湖造地,已經建成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寬圩堤,已經圍湖所造的土地不得墊高土地地面。

二、土壤利用和保護修復

禁止以“污染搬家”方式轉移污染物。禁止擅自擴大施工范圍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贈予為名擅自處置工程建設動用的砂石料。禁止以“土壤改良”之名非法處置污泥。禁止使用非標地膜。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禁止處理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林地、綠地,禁止向農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尾礦、礦渣、不達標的清淤底泥等。禁止新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三、礦山生態修復

禁止以實施礦山生態修復之名,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等區域內,禁止實施有剩余土石料對外銷售的生態修復項目,禁止實施未列入省級地質災害治理或生態修復計劃的廢棄礦山、采石宕口等治理或修復工程項目。禁止采取不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禁止礦產資源無序開發、野蠻開采,禁止礦山一關了之,不履行生態修復治理主體責任。禁止越界開采、超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實際生產建設規模開采、超期開采,禁止違規礦業權停而不退。禁止營造礦山生態修復假象,不得采用“迷彩服”、綠色防塵網“遮羞”。禁止綠色礦山創建弄虛作假。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禁止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劃定的保護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地質遺跡保護區范圍內,港口、機場、軍事設施等重要設施的保護范圍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和重要旅游線路至兩側直觀可視范圍內,本省境內長江、淮河、大運河、太湖等重要流域性河流兩岸、湖泊岸線和水庫、堤壩至兩側自然地形的第一層山脊及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范圍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開山采石的其他地區開山采石。禁止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開礦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禁止在未采取防雨、防揚塵、防流失措施的情況下,隨意露天堆放尾礦和廢石,破壞植被,影響自然景觀。

四、河道湖塘生態管控

限制任意改變河水流向。禁止圍湖造田、擅自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要求進行報批。禁止在湖泊保護范圍內圈圩養殖,已經圈圩養殖的應逐步清退。禁止超規劃養殖,禁止“電毒炸”等非法捕撈行為。

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未經審查同意,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禁止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禁止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庫庫容,禁止侵占河道、違法修建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棄置或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等妨礙河道行洪安全。禁止在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填海造地等工程。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和保留區內投資建設除事關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的防洪護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態環境保護、交通、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

禁止用固體廢物填占江灘、侵蝕江面,破壞岸線生態。禁止違法占用灘地建設廠房及相應的生產設施等。禁止在大運河濱河生態空間內建設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露天亂堆亂放工業固廢。禁止違規占用濱海濕地。

禁止濕地違規占用、虛假增補。禁止抽取難以更新的地下水和使用自來水作為濕地水源。禁止明河改暗渠。禁止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湖泊、洼地。禁止填湖造。禁止在湖泊、河道內圍堤筑壩。禁止截斷濕地、湖泊、洼地水源。禁止以引水灌溉、民生供水之名“人工造湖”“人工造景”。禁止景觀化治湖行為。禁止將黑臭水體“一填了之”。

禁止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域。禁止在行洪、排澇、輸水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作物。禁止進行影響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動。除消能防沖需要建設相應的河床硬化護底外,禁止對河底進行硬化護砌。限制任意改變河道岸線,嚴格控制縮窄、填埋、改道、裁彎取直等對天然河勢改變較大的工程措施,對于未定規劃堤線的河道,宜維持河道原有的自然岸線,避免河道斷面的規則化和型式的均一。限制建設硬質化堤岸護坡,除防洪排澇需要和通航要求的河段外,應優先選用生態自然的堤岸型式。人工護坡宜選擇具有良好反濾和墊層的柔性結構,避免使用硬質或不透水結構。嚴格限制對自然河岸等林帶進行過度人工化改造,不得破壞自然林帶植被建設不當的人工設施、栽植整形灌木、鋪設草坪等。

五、造林綠化活動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用于綠化裝飾的植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綠化帶。禁止改變或破壞生態敏感和脆弱區沿線地形地貌。禁止在環境條件不適宜的情況下通過大面積開挖等人為干預措施,或以旅游開發為導向進行濕地公園建設。禁止采用含有對環境、人和動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質的項目基址內原土壤以及外來土壤、填充物,用于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塑造地形。限制綠地中大面積硬質鋪裝、大型假山、噴泉水景等人工設施建設。推行生態綠化,廣植鄉土樹種,限制非適地、適生植物的栽植。限制大量調用客土改變原有地形地貌,嚴格保護和利用場地原有自然植被、樹木。嚴格限制用非鄉土植物及人工化造景方式進行鄉村綠化建設。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試驗、推廣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引進風險評估等級為特別危險的境外林草種子、苗木。除技術規程有要求的外,綠化造林禁止使用劣質苗,不得采用殺頭苗。嚴格限制栽植截冠樹,限制大面積種植模紋、色塊、球類等修剪整形灌木及非地帶性草坪、單一草坪。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進行反季節種植。禁止苗圃式高密度種植。限制大量栽植產生飛絮等對人居環境有嚴重影響的植物。限制大量使用化學藥劑防治病蟲害,推進生物防治技術應用

止破壞樹木的原生環境和森林生態系統。除經批準進行的保護性移植外,禁止毀林開墾、毀林采種及過度修枝的毀林行為,結合森林撫育采挖林木的,不得違反撫育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程。禁止假借“殘次林”土地整理名義毀林造。禁止在礦山開采過程中破壞林地。除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的保護性移植外,嚴禁私自移植古樹名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的生存環境,禁止采用違法采挖的天然大樹和古樹用于城鄉造林綠化。

六、生物多樣性保護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開展生產性捕撈。禁止破壞魚類洄游通道,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河道工程施工應盡量不擾動河道生態環境,限制在水生動物的敏感期施工作業。禁止擅自在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洄游通道和鳥類棲息地進行不符合主體保護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原則上禁止在野生動物棲息地及附近環境使用人工照明,確有需要的,照度、色譜、照明方式等應首先滿足野生動植物保護要求。限制給遷徙鳥類和野生動物投喂。在機場及周邊、高速公路兩側、交通主干道兩側、生態停車場等限制過多種植漿果類植物。

增殖放流的物種以水域或流域種群為主,禁止向天然開放水域放流外來物種、人工雜交、有轉基因成分的物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造林綠化、城鄉綜合整治等不得使用來源不清、長距離調運、未經檢疫、未經引種實驗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種植未成功引種的不同氣候帶外來植物。

七、水土流失防治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等。在侵蝕溝的邊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限制廣場建設中過度使用硬質鋪裝,新建城區硬化地面中,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不宜低于40%。限制人造坡地堆土,墊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