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加快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發布、系統建設、調整更新、實施應用、跟蹤評估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生態環境部要求以及同級黨委和政府的部署,牽頭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工作,重要工作進展應及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省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按規定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后發布實施。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編制市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按規定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后發布實施。市級方案中的目標指標、單元數量、面積比例等應與省級方案一致,生態環境準入要求不得低于省級方案準入要求。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統籌管理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數據,保障國、省、市成果數據一致。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根據成果數據規范開展自查,確保報送成果文、圖、數內容一致,數據合規。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可通過省級平臺下載獲取本市賦碼后的成果數據,支撐環境管理應用及跨部門管理需求。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統一建設省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綜合服務系統,定期更新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完善智慧研判與決策支持功能,提升系統智能化水平。根據管理需求分為管理端、公眾端和移動端。
管理端整合統計管理、調整更新、申請備案、實施應用、監督評估等功能,完善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和督察問責等全過程閉環管理體系建設。為省相關部門預留數據接口,打通數據壁壘,強化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共享共用。
公眾端依法依規提供公共服務,完善數據管理、成果查詢、統計分析等功能,落實信息公開制度。
移動端支持管控單元查詢、項目準入研判分析、相關政策文件查看,提升現場使用便捷性。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為設區市生態環境局開放權限,提供統一數據接口,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可在管理端對本市范圍內數據和服務進行擴展,擴展內容應滿足管理端數據接入和系統服務要求。有條件的設區市可組織建設市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應用系統,開展與其他管理業務的融合應用創新試點。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安排定期調整工作,根據生態環境部要求制定省級工作方案,組織設區市開展定期調整。省生態環境廳每年6月組織設區市開展年度動態更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每年8月31日前將年度動態更新成果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規定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源頭預防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對專項規劃的指導,為區域開發建設活動、產業布局優化調整、資源能源開發利用等政策制定提供參考和支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在水、海洋、大氣、聲、土壤、固體廢物等環境管理中的應用,加強差異化精準管控。
第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優先保護單元生態功能變化的評估和生態安全風險監管,守牢生態安全屏障。依法依規對優先保護單元中的生態保護紅線等實施生態修復,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十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把各級各類產業園區和鄉鎮工業集聚區等全部納入重點管控單元,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省生態環境廳逐步推動產業園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行業精細化,將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國民經濟行業代碼掛鉤,提升研判結果精度。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強化重點管控單元管理,加快推進化工、紡織印染、鋼鐵、造紙、電鍍等傳統行業綠色低碳發展和高水平清潔生產改造,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加快推動形成新質生產力。
第十一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環境準入、園區管理、執法監管等方面應用,挖掘和篩選方向聚焦、路徑清晰、成效突出、格式規范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應用典型案例,及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報送案例進行篩選,擇優上報生態環境部。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要求,細化跟蹤評估工作方案,組織設區市開展年度跟蹤和五年評估。開展五年評估的當年不再開展年度跟蹤。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每年應總結上一年度遺留問題整改情況、當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重點工作推進和監督管理情況,提交年度跟蹤自評估報告;每5年應總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以來五年間各項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列明評估事項進展情況、問題清單、有關建議及后續工作計劃等,提交五年評估自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監督管理,管理事項包括:
(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和實施情況;
(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調整更新和備案等情況;
(三)優先保護單元生態功能變化情況、重點管控單元和一般管控單元生態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行為處理整改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在生態環境執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綜合服務系統,對生態功能明顯降低、環境質量明顯下降、有突出環境問題或風險隱患的區域,加強監管執法,推動問題整改。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領域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組建長期穩定的專業技術團隊,保障工作順利推行,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納入地方生態環境法規制定修訂。
第十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定期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培訓,加強宣傳解讀與輿論引導。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揚。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