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違法行為破壞環境受到行政處罰后還需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無力承擔,請問有什么替代途徑嗎?
發布時間:2024-08-02 14:41瀏覽次數:
近年來,隨著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日益增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案例實踐中,不免存在賠償義務人有賠償意愿但能力不足的情況。我省先后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分類辦理若干規定》等制度文件,倡導修復優先的理念和形式多樣的賠償方式。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不足的,特別是小微企業或者個人,在提供全額有效財產擔保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分期賠付、延長繳納期限等賠償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有益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勞務來彌補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符合條件的賠償義務人還可以擔當生態環境普法宣傳員,實現從環境“破壞者”到“保護者”的轉變。但采取替代修復或其他賠償方式不足以彌補生態環境損害的,還需要繼續繳納修復費用或賠償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