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清理意見的通知
關于征求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清理意見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增強地方立法時效性,做好省級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中明顯滯后于社會實際情況發展變化、不適合繼續適用規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的部署要求,決定對現行有效的省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開展清理,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清理意見建議,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現行有效的省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除2023年1月15日以后通過、批準和納入2024年立法計劃、即將修改的外,全部納入本次清理范圍。
二、清理標準
本次清理主要針對地方性法規中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滯后于社會實際情況發展變化,不適合繼續適用的規定,研究提出修改、廢止的意見建議,對與相關上位法不盡一致、不夠銜接、操作性不強的規定,可一并提出修改、廢止的意見建議。
三、清理方式
在全面梳理有關法規條文、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法規中明顯滯后不適合繼續適用的規定,應改盡改,應廢盡廢,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法規主要規范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實際和改革要求,實踐中已基本不再適用,沒有修改必要的,建議予以廢止;(二)法規中部分規定不適合繼續適用且需要修改的內容明確,經部分修改后法規能夠繼續適用的,建議集中打包修改;(三)法規中除部分規定不適合繼續適用外,還有其他較多問題需要一并修改的,建議列入立法計劃全面修訂,也可以先廢止法規,條件成熟時再重新制定。
四、有關要求
如有清理意見建議,請于8月23日前反饋至sthjtfgc@126.com郵箱。
附件:1. 專項清理省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目錄
2.清理意見表(樣表)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8月13日
附件1
專項清理省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目錄
1.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
2. 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
3. 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4.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5. 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6. 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7. 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8. 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附件2
清理意見表(樣表)
填報單位:
名稱:(例如: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題注:(例如:根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處理方案 | 理由 | ||
不需要清理 | |||
廢止 | |||
全面修訂 | |||
先廢后立 | |||
處理方案 | 涉及條款 | 修改方案 | 理由、依據 |
修改 |
說明:1.“題注”填寫法規制定的時間、屆次,修改過的法規填寫最后一次修改的時間、屆次。
2. 不需要清理、廢止、全面修訂或者先廢后立的,僅需說明理由;修改的,列出涉及條款,提出修改方案并附理由和依據。
3.“修改方案”包括刪除和提出新條文。提出新條文的,在原條文基礎上,刪除部分加陰影,增加部分用黑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