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解讀
為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及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著力推動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滬蘇浙皖三省一市生態環境廳(局)及司法廳(局)共同起草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介紹
(一)推動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文件中均要求完善執法程序,明確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三省一市共同開展《裁量規則》的起草工作,有利于完善區域生態環境執法制度,促進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生態環境執法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二)完善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一體化水平
《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和《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健全區域環境治理聯動機制,聯合發布統一的區域環境治理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三省一市共同開展《裁量規則》的起草工作,有利于推動形成統一規范的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
(三)探索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包容審慎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三省一市共同開展《裁量規則》的起草工作,有助于建立科學合理的裁量基準規定,在嚴格執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持續優化長江三角洲區域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四)及時響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變化的要求
2020年7月后,生態環境領域出臺了很多新法新規和新政策,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有了很大調整,罰款下限也提高了,有必要根據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完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制度,為執法人員提供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避免執法隨意性與主觀性。
二、編制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裁量規則》的內容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及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創設、不突破,并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的要求。
(二)合理性原則。《裁量規則》的內容充分考慮長三角區域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設定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裁量因素、裁量幅度和裁量因子等內容,既不輕過重罰,也不重過輕罰,避免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況。
(三)過罰相當原則。《裁量規則》內容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于一般處罰情形之外還規定頂格處罰、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及不予處罰的內容,既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和威懾作用,也突出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的鼓勵和引導效果。
三、主要內容
(一)優化裁量模式
將裁量模式由之前的百分比模式完善為綜合裁量模式,去掉裁量起點,將裁量起點對應的百分值等比例分配給其他裁量因素,同時計算公式也發生改變,調整為“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最終分值”。通過上述調整,可以避免因為新法新規的修訂或者出臺,導致專用裁量基準表無法適用的情況。
(二)裁量基準表種類
《裁量規則》確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共分為三種:
1.專用裁量基準表:對法律、行政法規、生態環境部規章中實施頻次較高的罰則,設定專用裁量基準表;
2.區域裁量基準表:對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地方性法規、規章中實施頻次較高的罰則,以及四地處罰事權劃分不同的罰則,結合各地實際,分別設定區域裁量基準表;
3.通用裁量基準表:對未設定專用裁量基準表、區域裁量基準表的罰則,設定通用裁量基準表。
區域裁量基準表為新增的內容,主要整合了三省一市各自領域使用的裁量基準表類型及內容。
(三)裁量基準表的適用范圍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正式實施,由于新法新規的出臺導致部分專用裁量表無法使用,故在每張裁量表后面加上“若本表適用的法律依據發生變化,則適用最新的法律依據”,以此解決法律法規規章適用的問題。
(四)裁量因素
結合執法實踐中的適用情況,彌補裁量因素設置不合理、不恰當的問題,對部分裁量因素內容進行適當調整與完善。
(五)裁量的特殊情形
按照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要求,增加了對減輕處罰的規定,《裁量規則》對照規定對減輕處罰予以細化規定。
1.內容。將之前的從輕處罰情形的內容,增加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內容,共規定了5種具體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分別為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生態環境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2.調整幅度。明確減輕處罰的幅度為在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以下確定最終罰款金額,且相比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減去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50%。
四、保障實施
(一)施行日期
《裁量規則》定于2024年6月15日起生效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9年6月14日。
(二)保障實施
《裁量規則》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規范性文件并發布施行,使用上海的發文文號,三省一市生態環境廳(局)及司法廳(局)負責統籌協調全?。ㄊ校┉h境行政處罰適用工作,并組織就《裁量規則》的使用進行普法宣傳和解讀,確保《裁量規則》有效落地,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提升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