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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非現場執法領域)

發布時間:2024-05-13 15:25瀏覽次數:

 

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一批生態環境

執法典型案例

(非現場執法領域)

近年來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堅持以科技賦能生態環境執法,大力推動執法領域生態環保新基建,充分利用數字化信息化智慧化監管平臺,采取非現場監管等方式精準科學依法執法,查處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例為貫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職責,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督促企業提升守法自覺,履行主體責任,現將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印染有限公司篡改廢水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南通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進行巡查發現,重點排污單位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在線數據存在超標后陡降的現象。經研判分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后陡降不符合印染行業污水處理特性,可能存在人為干擾自動監測設備的情況,涉嫌存在環境違法行為。20231220日,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夜間突擊檢查。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廢水總排口正在排放廢水,執法人員發現在廢水排放池上方設置有一硬質管道,該管道正在向廢水排放池中排入自來水,該企業通過稀釋排放的方式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污水處理操作人員多次將外排廢水裝入一白色塑料瓶中,并在添加桶裝飲用水進行稀釋后將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插入該白色塑料瓶中進行采樣監測,該企業通過故意更換自動監測設備監測樣品的方式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項規定,該企業上述行為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南通市生態環境部門已將該案移交至南通市海門區公安局,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例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數據巡查,發現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超標陡降、長期恒值等異常情況,并開展現場核查,精準打擊了自動監控弄虛作假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排污單位要牢固樹立底線意識,合法經營守法排污,切忌僥幸心理,尤其不能在數據上動歪心思。

二、某藥業有限公司篡改廢水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34月,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巡查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廢水在線監控數據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等污染物濃度連續多日無明顯變化,且明顯偏低,存在異常情況。經調取該企業受納污水處理廠手工采樣記錄,發現排放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指標連續超標,對比該企業2023以來在線監測數據,判定該企業可能存在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開展現場核查,發現該企業自動監測站房內有一塑料桶裝有淡黃色可疑液體,經測與該企業近期在線數據高度吻合,但使用該企業排放水正常做樣時數據明顯超標。在確鑿證據面前,該企業污水站負責人承認因排放水污染物濃度連續超標,為掩蓋超標事實,將排放水用自來水稀釋后調配成“合格”水樣,并將在線監控設備的取樣管插入裝有“合格”水樣的純凈水瓶中,造成排放水達標的假象。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項規定,該企業上述行為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蘇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已將該案移送至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案件啟示】

充分運用自動監控大數據平臺開展分析,強化非現場信息研判,從大量看似達標數據中發現違法線索。在執法人力資源有限的客觀情況下,讓數據跑路、讓數字說話、讓科技發力,進一步提升精準發現問題能力,優化執法效能。

三、某船舶附件廠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組織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23422日,常州市溧陽生態環境局對某工業集中區開展VOCs走航監測時,發現溧陽市某船舶附件廠周邊出現高值。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開展核查,發現該企業在車間內直接進行噴漆作業,現場VOCs濃度為79.0mg/m3,該企業車間地面上放置有剛噴過灰色油漆的工件,正在晾干,車間門窗未關閉,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逸散至車間外環境。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常州市溧陽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裁量標準,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5萬元

【案例啟示】

本案充分利用大氣走航等非現場監管手段,在短時間內全面動態掌握區域的環境質量現狀及VOCs濃度空間分布特征,并迅速尋找出存在異常的點位,精準發現問題線索為后續執法和環境管理提供強力支撐。

四、某屠宰有限公司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3426日,鎮江市生態環境局自動監控數據平臺預警提示鎮江市某屠宰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數據異常。經研判分析,上述異常情況可能是該企業自動監控設備損壞導致。鎮江市丹徒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該企業開展核查,發現其為鎮江市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廢水排放在線自動監測設備,該套設備于20233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驗收。截至檢查當日,該企業尚未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中的相關要求對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運維管理;自動監測站房內無定期巡檢記錄表、無標液核查及校準結果記錄表,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運維管理臺賬;同時也未按要求及時開展自動在線監測儀器實際水樣比對試驗;廢水在線自動分析儀器內CODcrNH3-N試劑和標液均超過使用期限。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鎮江市丹徒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依法立案查處,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裁量標準,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并處罰2.9元。

【案例啟示】

要充分發揮“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執法模式,通過線上系統平臺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線索,線下調查取證方式固定違法證據,實現對企業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五、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篡改廢水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34淮安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調閱淮安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廢水排放歷史在線數據,發現其數據長期在低濃度波動,存在數據陡變等情況不符合一般表面處理企業的數據排放規律。研判分析,其可能存在修改參數、插瓶取樣等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企業確實存在改動設備基本參數的行為,并且在企業廢水待排池發現一根自來水管道通過查看企業廢水排口、自動監控站房視頻監控,證實企業存在自動監測站房內插瓶取樣、稀釋混樣器內樣品,在廢水排放口稀釋排放等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該企業上述行為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淮安市生態環境部門于2023419日將案件移送至金湖縣公安局,目前處于起訴階段

【案例啟示】

注重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預警轉辦處置機制,執法人員有針對性對自動監控數據異常線索開展現場檢查,實現線上線下執法聯動,不斷優化環境執法方式,實現精準執法。

六、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篡改廢氣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通過連云港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對全市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連云港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爐窯廢氣排放口煙氣含氧量長期處20%左右,SO2NOx顆粒物等因子監測數據長期恒值,自動監測數據存在異常情況。經分析研判,該企業正在產生產時,煙氣含氧量應當遠低20%SO2NOx顆粒物等因子難以長時間保持恒值,該企業涉嫌存在環境違法行為。2023811日,執法人員經現場核查,發現該企業自20232月至案發時,玻璃爐窯配套的高溫脫硫除塵脫硝一體化廢氣處理裝置一直未運行,未經處理的玻璃爐窯煙氣全部經應急煙道通過廢氣排放口向外排放,為逃避監管,該企業擅自將煙氣自動監測設施采樣管路與分析儀斷開,自動監測設施實際抽取環境空氣進行檢測。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該企業上述行為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啟示】

依托污染源在線監控平臺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快速發現違法問題線索,執法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開展執法,精準、有效固定證據,形成組合拳,進一步提高環境違法行為發現率和處置率,有力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

七、某水處理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在線數據超標案

【案情簡介】

20234月,南京市六合生態環境局通過非現場巡查發現,南京某水處理有限公司在線數據預警,經調閱污水在線總排口數據,該單位2023410日廢水總排口在線總磷排放日均值為1.32mg/L (排放限值1mg/L),當日總排口廢水排放量582噸。經對留樣瓶水樣進行監測,進一步確認該企業排放廢水總磷超標事實。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南京市六合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對該單位處罰款16萬元,并責令改正。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非現場執法是精準治污、科學治污的重要手段,是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的重要內容,本案中執法機關利用在線自動監控平臺實施監控,并通過現場留樣措施進一步固定、補強執法證據,體現了生態環境執法由傳統監管轉向科技借力,用科技手段為環境監管賦能,形成對企業有效震懾,努力推動形成企業守法新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