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4000650/2024-01473 | 組配分類: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除外)環評 |
發布機構:環評處 | 發文日期:2024-11-15 |
名 稱:2024年11月17日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江蘇省臨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擬進行審查的公示 | 文件編號: |
內容摘要: | 時 效: |
2024年11月17日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江蘇省臨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擬進行審查的公示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議,2024年11月17日我廳擬對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2日(5個工作日)。
聯系電話及傳真:025-86266101;Email:hpc@jshb.gov.cn。
通訊地址:南京市江東北路176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郵編210036。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上述擬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序號 | 項目名稱 | 建設地點 | 建設單位 | 建設項目概況 | 公眾參與情況 | 相關環保措施承諾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1 | 江蘇省臨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 | 南通市海安市、鹽城市東臺市 | 海安市水利局、東臺市水務局 | 江蘇省臨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位于南通市海安市、鹽城市東臺市境內。工程主要內容包括河道疏浚工程、護岸工程、節制閘工程、橋梁工程。工程實施后,有助于消除安全隱患,改善丁堡河水質、提高區域河道滯蓄、行洪能力,對區域水環境起到改善作用,構建海安市與東臺市的水系連通,為臨海引江工程向北送水創造條件。 | 本次公眾參與采取網絡平臺公開、報紙公開、張貼公告等形式開展。 1.2022年8月23日~9月5日,分別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東臺市水務局官方網站上對建設項目進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與本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2.2024年3月18日~3月29日,在東臺市水務局官方網站,2024年3月20日~4月2日,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網站,分別對建設項目進行了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與本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3.建設單位于2024年3月22日和3月27日兩次在《揚子晚報》上對項目進行了報紙公開。公示期間未收到于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4.2024年3月21日~3月22日,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地點周邊村莊公告欄以張貼公告的方式開展公眾參與。公示期間未收到與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5.2024年10月22日,海安市水利局和東臺市水務局分別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東臺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了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眾參與說明。
| / | (一)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要求,禁止在上述區域內設置取棄土場、排泥場、施工營地等大臨工程。進一步優化工程設計、施工布置和棄土場(排泥場)選址方案。嚴格控制施工作業范圍,合理布局施工場地,減少施工對地表擾動和植被破壞。施工結束后及時開展生態恢復、綠化工作,減緩對沿線生態環境的影響。按照用地規劃要求,對棄土場、排泥場實施生態恢復和安全利用工作。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態補償措施。 (二)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報告書》提出的施工期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對因工程施工導致李堡大橋省考斷面所在水體斷流無監測數據的,應提前按規定向對應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臨時替代監測點位,并完善施工前的報備手續,未獲得批準同意的,該段工程不得施工。混凝土系統沖洗廢水、養護廢水和機械車輛沖洗廢水經處理后回用,排泥場尾水經混凝沉淀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4一級標準后排放。施工船舶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由海事部門接收船統一收集處理,不向水域排放。 (三)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場地并設置圍擋,采取優化施工工藝、密閉圍擋、灑水抑塵、道路硬化等措施,減少揚塵等無組織排放。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施工機械和運輸工具,加強對施工機械、運輸車輛的維修保養。排泥場和居民點的距離應控制在50米以上,排泥場應定期噴灑惡臭抑制劑并定期實施覆蓋,場界污染物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中相關要求。優化疏浚底泥運輸路線,運輸車輛須加蓋封閉。 (四)嚴格落實噪聲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施工方式和機械,高噪聲機械設備布置在遠離敏感點的區域;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禁止夜間從事高噪聲施工作業和物料運輸,防止噪聲擾民。加強設備維護和管理,避免設備非正常運行。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運營期閘、站位于不同聲環境功能區分別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應功能區的環境噪聲排放限值要求。 (五)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應納入當地固廢收集系統并妥善處理處置。施工船舶生活垃圾由海事部門接收船統一收集處理,不向水域排放。工程拆遷如涉及土壤重點監管單位應在土地移交前按相關規范開展調查和評估,確保土壤質量達標。施工結束后棄土場、排泥場滿足相關用地標準后方可移交用地單位。排泥場應采取防滲措施,確保不會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應急措施和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完善的監控、監測及報警系統。制定施工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處理物資;加強運營期管理,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落實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