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4000650/2024-01435 | 組配分類:典型違法案件 |
發布機構:執法監督局 | 發文日期:2024-11-10 |
名 稱: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八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危險廢物非法處置領域) | 文件編號: |
內容摘要: | 時 效: |
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八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危險廢物非法處置領域)
為扎實推進全省2024年度“三打”專項執法工作,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環境違法行為,現公開10起典型案例,指導各地案件辦理工作。
一、曹某等人超標排放、傾倒含重金屬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南通市通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休息日在“抖音APP”發現一個名為“煉*士”的視頻創作者,該賬號發布多條提煉金銀等貴金屬視頻,且視頻內操作環境明顯非正規提煉企業。根據視頻發布地點定位,執法人員鎖定該加工點位于南通市通州區劉橋鎮。為防止打草驚蛇,執法人員聯系鎮村網格員在視頻定位周邊開展摸排,通過走訪調查,劉橋鎮劉橋居三十五組的居民反映在沈海高速路旁一個隱蔽的民房內,不定期有白色煙霧和刺鼻氣味傳出。執法人員到現場使用無人機遠程高空拍攝巡查,發現該地點與視頻內加工點周邊環境極為相似,現場立刻與南通市通州區公安食藥環大隊聯系,由公安部門在加工點周邊布控調查。經過長達一個月的暗中調查取證,9月24日公安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聯合進行突擊檢查。
現場檢查時,該加工點正在從事金屬銀提煉,周邊有明顯提煉廢液傾倒痕跡。經查,2023年8月,曹某等人租賃該處民房作為倉庫使用,2024年4月開始在該加工點從廢電路板、廢電子元器件、銀觸點等材料中提煉金、銀等貴金屬,使用的原料涉及鹽酸、硫酸、硝酸、片堿、各類無機鹽等材料,提煉產生的含重金屬、酸液、堿液的高濃度廢液直接傾倒在加工點周邊樹林內。經采樣鑒定,該加工點產生的提煉廢液和傾倒處土壤浸出液中總鎘、總銅、總鎳、總鋅含量遠超排放標準,對周邊土壤造成嚴重污染。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曹某等人超標排放、傾倒含重金屬污染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4年9月30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當日即對該案件開展立案偵查,共四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件啟示】
隨著社交媒體和短視頻平臺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自媒體平臺上發布和分享信息,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自媒體平臺進行違法活動的宣傳和交易。通過關注此類平臺,執法人員能夠及時發現并獲取相關違法線索,拓寬了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現渠道。傳統的環境監管方式往往依賴于人工巡查和舉報,存在時間成本高、發現不及時等問題,通過“抖音”等自媒體平臺,執法人員可以迅速鎖定違法目標,這種創新執法方式提高了環境監管的效率和準確性。
二、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偷倒廢液案
【案情簡介】
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南京市公安局食藥環支隊對轄區探傷行業進行排查,發現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承接探傷項目,其工藝需要進行洗片操作,但其在南京臨時辦公場所為租賃的普通住宅。經會商研判,該公司存在偷倒廢顯影液、廢定影液、洗片廢水的嫌疑。2024年9月10日,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公安部門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臨時辦公場所內設有沖印洗片暗室一間,并存放有顯影液廢液、定影液廢液各一桶。現場對沖印洗片暗室地漏、該幢樓污水集水井進行采樣檢測,發現現場地漏、污水集水井中廢水總銀濃度均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1標準十倍以上。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該公司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9月25日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并對相關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定期與公安部門開展聯動,前期通過排查研判,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公安部門各自優勢,精準高效地鎖定目標及場所,之后密切配合、迅速部署,第一時間鎖定嫌疑人,固定證據。通過部門聯合,更高效地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違法企業形成有力的震懾。
三、石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9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線索,對武進區南夏墅街道湖濱路與武南路交叉口向東約220米地塊進行檢查,發現石某在上述地塊從事物資回收項目的生產。主要生產工藝為:廢鐵→剪切→外售;彩鋼瓦、鐵桶等→打包壓塊→外售。石某收購的廢桶主要為廢標準鐵桶和小型廢鐵桶,按照大小分類進行壓塊打包。根據江蘇康達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常州市武進區南夏墅街道石科偉個人作坊已暫存固廢樣品危險特性檢測分析報告》以及常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石科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采樣監測的情況說明》和《關于常州市武進區南夏墅街道石科偉個人作坊中疑似危險廢物的認定意見》,認定該作坊標準鐵桶壓塊均屬于危險廢物,危廢類別為HW49,石某處置的屬于危險廢物的標準鐵桶壓塊重量為17.42噸。經查,石某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件啟示】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辦理環境犯罪案件時發現問題線索,根據行刑銜接制度,第一時間邀請生態環境部門介入調查取證,互相配合,及時采樣取證固定證據。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完畢后,第一時間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形成強大工作合力,更加精準有效地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四、嚴某等人通過地下雨水管道偷排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4日,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接到洋馬鎮政府通報,在位于洋馬鎮港中居委會三組的原射陽縣洋馬糧食管理所廠房內疑似有人通過地下雨水管道排放不明廢水。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會同屬地派出所立即到現場開展調查,糧庫東側雨水管道進口處有液體傾倒痕跡,管道內有不明廢液殘留,現場彌漫著刺激性化工氣味。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雨水管內殘留物進行檢測,結論為:該殘留物含有毒物質且呈現強酸性(PH值<2),特征因子甲苯超標1000多倍,認定為危險廢物。2024年8月9日,生態環境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兩輛槽罐車,先后多次從淮安市盱眙縣工業園區出發至射陽縣洋馬鎮傾倒廢液,洋馬傾倒點涉案水量約400噸。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會同縣公安局到淮安市盱眙縣工業園區某藥業有限公司開展調查,對該公司的法人劉某、污水處理站負責人及操作工共3人進行了調查詢問,調取了該公司的車輛出入證、相關視頻設備、環保手續等,了解該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污水產生情況和處置情況,發現該公司產生的廢水及殘渣性狀與傾倒至射陽縣洋馬鎮糧管所的殘渣性狀基本一致。經公安進一步調查,鎖定嚴某等犯罪嫌疑人。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8月9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嚴某等4名涉案人員已歸案,其余涉案人員正在偵緝中。
【案件啟示】
屬地政府洋馬鎮積極履行環境監管網格化責任,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并通報生態環境局,阻止污染進一步擴散,并為后續快速破獲該案件打下了堅實基礎。生態環境部門發現違法線索后,及時通知公安部門提前介入,兩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為公安部門偵破案件提供有力證據。本案所涉相關人員法律意識淡漠,利用雨水管道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性質惡劣,通過對本案的查處,對缺乏環保意識且心存僥幸的環境違法者具有極大教育警示及震懾作用。
五、蘇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填埋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20日、27日,根據群眾提供的線索,蘇州市太倉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蘇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在該公司廠區菜園內清挖出污泥共計16.58噸。經查,該公司于2022年、2024年分別將5.54噸、11.04噸污泥埋入菜園,污泥來源均為研磨清洗工段沉淀池污泥和污水站污泥。經現場采樣數據分析,確定該公司填埋在菜園內的污泥為危險廢物(HW08),且已對周邊土壤造成污染。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的行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已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并對5名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
本案中的違法企業抱著填埋危廢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的僥幸心理,不顧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后果,漠視環保法律法規、在廠區內違法填埋危廢,嚴重缺乏社會責任感,不僅損害了公共利益,也終將反噬企業自身形象。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保持高效聯動,及時固定了當事人違法證據順利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公安機關果斷介入,快速偵查、立案,一擊鎖定嫌疑人違法犯罪證據鏈,做到精準高效、有力打擊。
六、無錫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錫山分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無錫市錫山生態環境局接信訪舉報對無錫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錫山分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廢水主要為酸洗廢水和鍍鎳廢水,經廠內污水處理站處理后部分回用,其余和殘渣混合(主要成分含酸洗污泥、酸洗廢液、水處理污泥和水處理廢液等危廢)。該公司將危險廢物(含鎳廢水處理污泥,HW17)提供給無許可證的單位(無錫某處理設備有限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對該公司廠區北側雨水井采樣監測,顯示鎳1.92mg/L,超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1規定的總鎳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0mg/L的限值要求,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件啟示】
本案中,該公司擅自新增鍍鎳工藝,增加了廢氣、廢水和危廢的數量和類別,但沒有按照環保要求處理,導致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性質十分惡劣,執法部門必須重拳出擊,嚴厲查處。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聯動,對源頭產廢企業、中間介紹人、非法處置單位等各環節查處到位,充分調查取證,“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七、張某、司某等人非法處置危廢和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5日,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局接到公安部門反映,稱有運輸廢化工桶的車進出湖塘鎮龍潭社區張家村待拆遷地塊,疑似存在非法從事危險廢物處置的情況,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局立即聯合公安、檢察院、屬地政府趕赴現場。現場檢查發現,該拆遷地塊內存在一家化工桶非法拆解作坊,地面、墻體有少量廢樹脂殘存,無廢氣處理設施,周邊有明顯異味,地面清理的廢樹脂殘渣經稱重約5.55噸,后經調查發現張某等人在此進行化工桶拆解作業。同時排查還發現,司某、劉某等擅自建設銅件酸洗、金屬發黑、鍍鎳等6個非法作坊,均未辦理任何環保手續,6家作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重金屬廢水未經處理通過私設管道、地面徑流、滲排等方式外排,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酸性廢氣未經處理通過私設的排風扇和煙囪外排至大氣中,生態環境部門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6個作坊的廢水重金屬濃度超標。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上述七家作坊均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4月7日將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所有涉案人員均已抓獲。
【案件啟示】
該案件涉案人員都是老鄉、親戚關系,他們選取無人監管的拆遷閑置地塊作為加工場所,采取晝伏夜出的非法加工方式,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主動對接公安、檢察院開展聯合辦案,分工職責明確,互相配合協助,公安鎖定犯罪嫌疑人,在掌握充足證據后啟動抓捕行動,生態環境局和公安局聯合審訊,優勢互補,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案件得以順利辦成。
八、肖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日,鹽城市大豐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車輛正在向路邊傾倒廢水,伴有刺鼻酸味”,大豐生態環境局立即會同大豐區公安局、屬地政府開展聯合調查。調查發現一輛貨車于2024年7月1日分別向226省道149公里標志牌加950米處和226省道150公里處加20米處的道路邊水泥排水溝渠內傾倒排放不明液體,現場周邊綠植有明顯枯萎現象,對以上兩處傾倒點路邊水泥排水溝內積液進行取樣監測,發現pH值分別為1.2和1.6,且總鎳、總鉻均超標。后經進一步調查,肖某駕駛經改裝后的一般貨車運輸江蘇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酸洗廢水至以上兩處地點實施傾倒,傾倒量約14噸,其本人無危險廢物收集處置資質,所駕駛的貨車也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和條件。
鹽城市大豐生態環境局同步委托南大鹽城環境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現場傾倒的酸洗廢水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結論為肖某運輸、傾倒的酸洗廢水為具有腐蝕性和毒性的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肖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7月13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件啟示】
本案查辦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充分發揮司法聯動機制,公安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在案件現場勘驗、證據偵查階段銜接緊密,通力合作,發揮各自優勢,形成組合拳,共同開展案件調查工作,保障了案件的順利偵辦,以強有力的措施嚴懲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
九、王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日,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巡查中發現一處偏僻林地空地上露天貯存堆放有大量物料桶,堆放地面為泥質土。執法人員隨即前往現場,經查,該物料桶堆放點為王某經營,現場堆放的物料桶桶身貼有化學名稱標簽,部分桶蓋敞開,桶附近有明顯異味,場地還堆放切割過的噸桶,噸桶周邊地面上及東側泯溝內有白色液體,堆放地面的土質也變焦黑色。經檢測,泯溝內水質超標,土壤中多個點位多個有機物檢測指標及石油烴檢測數據均遠超背景值,嚴重污染環境。經調查確認,王某露天堆放的物料桶為危險廢物,王某在未取得危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23年10月起多次非法收購廢物料桶,露天堆放并在網上尋找買家進行售賣,重量超過三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王某涉嫌污染環境罪,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案件啟示】
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露天堆放危險廢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放任有毒有害物質泄露、流失、揮發,對大氣、土壤、水體等外環境造成難以量化的損害,嚴重污染環境。生態環境部門始終以“零容忍”態度嚴懲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著重強化科技賦能,提升精準打擊能力,充分運用衛星遙感排查、無人機巡查等技術,完善預警信息、違法線索識別和數智化推送機制,夯實精準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基礎。
十、李某等14人跨區域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9日,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聯勤中心(下稱聯勤中心)依托大數據平臺,發現有省外不明固體廢物非法轉移至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境內,聯勤中心立即將線索移送至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接獲線索后,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與市公安局立即啟動警環合作機制并成立專案組,利用公安慧眼識車系統等非現場科技手段對線索展開分析,精準鎖定東海縣桃林鎮某養鵝場一處固廢傾倒點位,專案組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對車輛及人員活動軌跡進一步分析研判,在養鵝場周邊又陸續發現6個關聯的傾倒點位,經鑒定評估,上述7個點位共傾倒、填埋危險廢物73.85噸、一般工業固廢3593.56噸。專案組通過分析涉案車輛GPS軌跡、銀行流水、微信轉賬記錄等數據信息,最終查明以以李某為首的14人團伙,非法接收江西、浙江多家企業的大量固體廢物,并擅自傾倒、填埋至連云港市東海縣桃林鎮的違法犯罪事實。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九項的規定,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4月23日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目前已對李某等14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
該案屬于跨省危險廢物非法處置案,傾倒數量大,涉案人員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性質極為惡劣。生態環境部門充分運用非現場技術研判手段,通過“兩法銜接”重大案件聯合辦案機制,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合辦案,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部門積極配合,在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線索移交、案件會商等方面建立環境執法協作快速通道,為迅速破獲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爭取了時間,贏得了主動,依法嚴厲打擊、有效震懾了該區域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