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4000650/2024-01431 | 組配分類:典型違法案件 |
發布機構:執法監督局 | 發文日期:2024-11-10 |
名 稱: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四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有獎舉報領域) | 文件編號: |
內容摘要: | 時 效: |
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四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有獎舉報領域)
實施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關心、支持、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解決了一批群眾身邊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升了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滿意度和幸福感。為進一步激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環境污染問題舉報,有力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現將部分有獎舉報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治理設施案
【案情簡介】
根據市民舉報線索,南京市棲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2月20日到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的實驗室相關廢氣經通風櫥收集后接入樓頂的廢氣處理設施,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處理。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作業,有員工正在進行實驗操作,通風櫥及樓頂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但通風櫥未密閉到位,未按環評文件規定要求定期更換活性炭。
【查處及獎勵情況】
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4萬元,并根據《南京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480元。
【案件啟示】
建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旨在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升生態環境執法多方位、多視角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能力,讓市民群眾成為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望遠鏡”、“顯微鏡”和“夜視鏡”。給予舉報人適當的獎勵有助于推動生態環境社會治理,提升生態環境部門的公信力,形成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合力。
二、南通某塑業有限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接信訪舉報至南通某塑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自2023年10月開始租賃廠房從事廢舊薄膜造粒項目生產,建設有2條破碎、清洗、熔融擠出生產線,總投資金額約49萬元。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該廢舊薄膜造粒項目屬于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項目,但該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查處及獎勵情況】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0.98萬元,并根據《南通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1000元。
【案件啟示】
大力推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積極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線索,提高公眾參與度,是強化社會監督的重要舉措。依托各級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平臺,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關心、支持、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推動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黃某、吳某露天焚燒垃圾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舉報線索反映寅陽鎮洪飛村有異味擾民。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并使用無人機開展巡查,發現該村垃圾堆放點處有大量黑煙冒出,系村民黃某、吳某焚燒垃圾堆放點內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農田、水面雜草等垃圾所致。
【查處及獎勵情況】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500元,并根據《南通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元。
【案件啟示】
民生問題無小事,一枝一葉總關情。環境保護不僅僅是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責任,每一位公民都應該積極參與其中。通過獎勵舉報人,不僅可以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還可以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和參與度,為生態環境部門提供寶貴的線索和信息,助力其更加精準地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四、常州某機械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企業員工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常州武進高新區某機械有限公司露天噴涂嚴重,沒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影響員工健康且對大氣造成嚴重污染。2024年4月19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從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結構件的生產,噴漆及烘干工段作業過程中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產生,配套建設了一套油簾+過濾棉+兩級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核查發現,自2023年1月至本次環保檢查期間,該公司廢氣處理設施僅更換3次活性炭,未按環評文件規定要求定期更換活性炭。
【查處及獎勵情況】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3萬元,并根據《常州市保護和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500元。
【案件啟示】
在本案辦理中,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迅速反應,及時調查處理,精準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高環境執法效能。通過切實做好有獎舉報工作,拓寬問題發現渠道、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充分激發廣大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熱情,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環境監督的良好氛圍。
五、南通某紙業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某污水處理廠員工向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舉報,其值班時發現夜間個別時段污水處理廠進水污染物濃度持續異常,嚴重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并根據判斷提出自己的懷疑對象。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接到舉報后經過分析研判,借助在線數據、監控房視頻、用電監控等方式,確定了違法對象為南通某紙業有限公司。在6月7日晚22時左右,蹲守在電腦前的執法人員再次發現該公司實施違法行為,于是立即前往現場,發現公司回水池內未經處理的廢水正繞過在線監控設施,直接通過監控房旁私接的PVC硬管和水泵抽入污水管網,最終排入污水處理廠。經采樣檢測,回用池內廢水COD高達1390mg/m3,而在線監控設備采樣的是清水排放池內的廢水,COD僅僅為26mg/m3。
【查處及獎勵情況】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移交公安機關,并根據《南通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1萬元。目前,公安部門已經立案,并對該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取保候審。
【案件啟示】
通過實施舉報獎勵制度,真正意義上發揮了信訪舉報作為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切實的作用,對充分發揮基層執法力量、提升執法效能起到積極作用,有力打擊了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極大的調動了人民群眾對環境保護關注度、參與度以及積極性,使更多群眾參加到環境監督中來,讓一些隱藏較深的違法行為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