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省公安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淘汰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公安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蘇發﹝2022﹞3號)要求,加快推進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淘汰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和省財政廳聯合編制了《江蘇省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淘汰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 江蘇省公安廳 | 江蘇省財政廳 |
2023年2月2日 |
江蘇省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
淘汰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淘汰工作,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是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加大力度推進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淘汰工作。省財政從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對各地開展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工作給予獎補。
第三條 獎補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導、注重公平、差別獎補”的原則。
第四條 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年度獎補資金預算安排,及時撥付獎補資金;組織開展獎補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提出獎補資金撥付建議;組織開展獎補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獎補辦法
第五條 獎補資金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逐年核算,對上一年度完成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省定任務的市縣政府進行獎補。
第六條 獎補資金分為任務性獎補和激勵性獎補。其中,任務性獎補側重當年度淘汰任務完成情況,激勵性獎補側重對各地當年超額淘汰的獎補。按“早淘汰早獎補、早淘汰多獎補”的原則,省級年度獎補資金實行逐年退坡,鼓勵各地盡早完成任務。
第七條 2022—2024年度,全省任務性獎補分別占年度獎補資金的80%、90%、100%;2022—2023年度,激勵性獎補分別占年度獎補資金的20%、10%,2024年度不安排激勵性獎補資金。
第八條 任務性獎補和激勵性獎補依據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地當年淘汰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進行分配,兼顧各地財力因素。未完成年度省定淘汰任務的地區,不參與當年獎補資金分配。
第九條 獎補資金是對完成年度淘汰任務的市縣政府的工作性獎勵補助,由市縣政府統籌用于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獎補資金兩年未使用完的,由省財政按照規定予以收回。
第十條 為推進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獎補資金由各地統籌用于:
(一)柴油貨車提前淘汰補助;
(二)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
(三)工業爐窯和鍋爐綜合治理;
(四)大氣環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設;
(五)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污染協同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與氮氧化物(NOx)協同減排項目。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每年3月底前,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公安局和財政局核定行政區域內市縣政府上一年度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數量,并將淘汰車輛清單報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每年4月底前,省生態環境廳對淘汰車輛清單中涉及車輛的排放標準復核完成后,將有關信息抄送省公安廳。省公安廳對上述車輛的機動車類型和注銷登記信息進行查詢,并及時反饋查詢結果。
第十三條 每年5月底前,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復核結果,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撥付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獎補資金。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縣部門應加快獎補資金執行進度,資金安排情況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對資金執行進度較慢的市縣,省財政廳將按照相關規定收回結余資金。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和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公安和財政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及上級主管部門對獎補資金申領的監督檢查,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規使用省級獎補資金的,一經查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