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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十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11-03 17:44瀏覽次數: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省生態環境廳整理了10起涉及超標排污、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無證排污、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非法處置危廢等領域的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一、連云港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29日,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開展檢查,并委托檢測單位對該企業污水排口排放廢水取樣檢測。檢測結果表明該企業污水排口外排廢水中氨氮濃度為52.1mg/L,總氮濃度為78mg/L,均超過《生物制藥行業水與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4.5萬元。

【啟示意義】

始終保持執法監管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廢水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促使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增強守法意識,主動落實環保主體責任。

二、淮安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414日,淮安市漣水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園區管委會對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在生產,廠區西北側的草地上和雨水管網內均有積水,現場使用pH試紙進行檢測均呈酸性。漣水局立即組織采樣人員對廠區草地、圍墻內雨水管網以及圍墻外雨水排口(雨水排放口閘門未關閉)進行布點取樣。經測,圍墻外雨水排口內pH0.5、化學需氧量為3220mg/L、氨氮為3.42mg/L、總磷為16.1mg/L。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淮安市漣水生態環境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37萬元,并將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知識,不得觸及法律底線,生態環境部門對于偷排偷放、超標排放的企業,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三、江蘇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前期掌握的問題線索,于202374日對江蘇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發現該企業廢酸收集池內存有廢鹽酸和氫氟酸,廢酸收集池敞口未關閉,配套建設的酸霧吸收塔未運行,酸霧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并將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規范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張家港市某船用配件廠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案

【案情簡介】

2023616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夜間專項執法,執法人員對張家港市某船用配件廠進行檢查,該企業車間內有刷漆工件正在晾干,調閱車間監控視頻發現,刷漆工人于當天前后三次刷漆作業,均未在刷漆房內進行,揮發性有機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排。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萬元。

【啟示意義】

通過對此類案件的查處,督促企業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環境污染。

五、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因澡港河九號橋國控斷面pH指標持續突破警戒線,2023221日,常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新北分局執法人員乘船在澡港河上進行巡查,發現澡港河西側岸邊有一個水泥管排口正在向澡港河排水。經查,該水泥管長度約0.5米,末端與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南側圍墻外的一條東西向泥土溝渠相連接。經查,該單位主要從事商品混凝土項目生產,生產廢水收集后經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不外排。歷史監控視頻顯示該單位2023215日、220日使用潛水泵直接將沉淀池內廢水排入廠區南側圍墻泥土溝渠內,最終排至澡港河。經測,該單位廠區東南側排入澡港河的水泥管排放水中pH值為12.7,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相關排放限值。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常州市生態環境對其處罰款32萬元,并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在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河口斷面水質監測數據異常進行排查溯源,及時鎖定廢水偷排企業,有效收集違法證據,充分運用配套辦法,嚴厲打擊了廢水偷排行為。各企業要引以為戒,落實責任,加強日常管理,確保企業外排的水污染物達標排放。

六、揚州市江都區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918日,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開展自動監控專項檢查,通過分析自動監控數據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回轉窯(李某租賃經營)煙氣濃度異常偏低且前期數據波動幅度異常,引起執法人員高度懷疑。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企業運維人員張某多次修改基準含氧量,通過增大基準含氧量導致煙氣折算濃度變小,掩蓋企業超標排放事實,經測算修改期間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存在超標。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情形,涉嫌污染環境罪,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調查,并將案件移送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充分運用自動監控大數據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及時發掘問題線索并進行分析研判,最終通過現場突擊檢查鎖定證據,嚴厲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給有關企業敲響警鐘,敦促其引以為鑒、知法守法、誠信經營。

七、南通市某建材廠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案情簡介】

2023822日,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建材廠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廢氣在線監測裝置伴熱管上有一根氣管被人為斷開,斷開處有人為安裝的氣動元件,抽取廢氣檢測時會有空氣進入稀釋,導致污染物濃度測定值變小。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委托檢測單位對該企業廢氣排口進行了手工檢測,發現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嚴重偏低,在線監測數據明顯失真。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情形,涉嫌污染環境罪,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調查,并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運行是為更好的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生態環境部門針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行為,將持續保持執法監管高壓態勢。

八、丁某某非法拆解處置廢包裝桶案

【案情簡介】

202391日,常州市溧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丁某某租賃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西北側廠房進行廢桶拆解,現場堆放有未進行切割和已經切割并壓平處置的廢鐵桶以及切割、壓平鐵桶的生產設備,廠房內地面殘留有切割、壓平廢鐵桶時滴漏下來的殘液。經查,廢鐵桶曾經裝有化工物料、廢礦物油、廢切削液,司法鑒定上述廢鐵桶均為危險廢物,合計重量25.4225噸。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常州市溧陽生態環境局已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現實中部分主體法律意識淡薄,對于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處置等問題存在僥幸心態,本案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序銜接,形成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的高壓態勢,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九、鹽城某水務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412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鹽城市大豐生態環境局對鹽城某水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為2023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于 2023126日至323日期間,多次以外接清水軟管插入塑料桶并將自動監測系統采樣潛水泵放入塑料桶內” 的方式改變廢水自動監測系統監測樣品性質,干擾自動監測。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情形,涉嫌污染環境罪,鹽城市大豐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調查,并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群眾信訪舉報,收到問題線索后,及時開展突擊檢查,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充分發揮了群眾監督在發現環境污染問題的積極作用,同時告誡有關企業引以為鑒,樹立知法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切莫鋌而走險、心存僥幸

十、張家港市某環??萍加邢薰緹o證排污案

【案情簡介】

2023421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雙隨機檢查時發現,張家港市某環??萍加邢薰疚勰喔苫椖棵咳仗幹梦勰嗉s100噸,污泥攪拌、壓濾、貯存過程中均有氣態污染物排放,污泥壓濾過程中有廢水產生,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應申領排污許可證,但實際未申領。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證,取得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一證式管理的開始,排污單位應落實主體環保責任,持證生產,按證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