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八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領域)
為嚴厲打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行為,切實維護制度的嚴肅性,我省查處了一批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案件。為鞏固專項整治行動效果,擴大查處環境違法問題震懾效應,現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蘇州市某通訊發展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根據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發現的線索,2023年8月8日,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蘇州市某通訊發展實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經查明,該單位年加工PCBA電路板60000PCS項目已于2023年6月26日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但環評文件要求設置的一座60m3應急事故池以及雨水排放口雨水截止閥等環境保護設施均未建成,該單位仍在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中提出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結論進行了上網公示,上述情形已構成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蘇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5萬元。
【啟示意義】
建設單位作為自主驗收的責任主體,應按照相關法律規范組織驗收,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案例二、鹽城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8日,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平臺巡查發現的線索對鹽城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單位環評及驗收材料載明設置有2個廢氣排口,實際設置有3個廢氣排口,環評及驗收材料載明漆面人造生產線建設有2條,但實際只建設了1條,環評及驗收材料載明設置2個一般固廢倉庫,但現場未發現建設一般固廢倉庫。該單位竣工驗收監測報告表載明2022年12月20日、21日產能均滿負荷生產,但調閱生產臺賬發現部分生產線未生產,并且檢測機構當天也未到該單位進行采樣檢測。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7萬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5萬元。
【啟示意義】
建設單位應做好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自主驗收工作,認真落實“三同時”環境保護制度。第三方機構、環保行業專家要增強責任意識,堅守職業操守,不要為了完善相關手續而“走過場”敷衍了事,更不要幫助建設單位弄虛作假,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件三、江陰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1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陰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信訪調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集成電路的封裝測試,其“年新增1.2億只大功率半導體元器件技改擴能項目”、“年產60億顆集成電路封裝擴能項目”分別于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通過自主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查,該單位上述兩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中記錄的生產工藝與客觀實際嚴重不符,遺漏了“表面處理”這一關鍵工序;驗收監測未記錄實際排水量,未按規定直接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存在偽造或篡改關鍵信息、關鍵內容缺失等兩種情形,構成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無錫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單位處罰款33萬元,對直接責任人處罰款8萬元。
【啟示意義】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實際過程中,大部分企業把自主驗收工作交由環保公司負責,部分企業為了盡快投入生產,在未能達到驗收標準或監測不達標的情況下,要求第三方環保公司采取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驗收,而第三方公司盲目追求經濟利益,幫助企業弄虛作假、蒙混“過關”,嚴重擾亂第三方環保服務市場秩序,應予嚴厲打擊。
案例四、南京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7日,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南京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通信元器件生產制造項目已于2022年3月4日自行組織通過竣工環保驗收,該項目驗收意見載明的廢氣治理設施內容與實際的廢氣治理設施情況不一致,存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弄虛作假的情況。經查,該項目驗收監測報告表編制單位表示驗收意見是根據建設單位提供內容編制,建設單位驗收時未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單位處罰款24萬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5萬元。
【啟示意義】
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是生態環境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各建設單位應強化主體責任意識,積極主動、全面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自身產排污狀況和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在驗收過程中與第三方服務機構充分溝通,嚴格把關,杜絕“包辦服務”思想,避免驗收“走過場”行為。
案例五、泰興市某商砼有限公司項目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4日,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泰興市某商砼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建有兩條混凝土生產線,配套建設有兩套脈沖除塵裝置,其中西側混凝土線進料口和運輸帶中間分別設置一套脈沖除塵裝置,東側混凝土線未設置脈沖除塵裝置,與驗收意見中兩條線進料口分別設置一套脈沖除塵裝置不符。該單位負責人辯解稱,因東側混凝土線不常使用,故完成驗收后,將東側進料口的脈沖除塵裝置移至西側混凝土線運輸帶中間。經進一步調查發現,驗收監測報告中有組織廢氣采樣點位示意圖顯示驗收時除塵裝置布置點位與當日檢查時一致,與驗收意見描述不符。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二十三條第一款,泰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30萬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5萬元。
【啟示意義】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由生態環境部門審批變為建設單位自主開展以后,一些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重形式走過場,一些驗收監測單位責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驗收弄虛作假問題時有發生,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中要切實加大自主驗收弄虛作假行為的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