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修改關于規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意見的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修改關于規范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9〕5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的意見》(蘇政辦發〔2018〕112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中的“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或者將申請寄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系申請人予以確認,并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修改為“申請人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行政機關需要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補正告知應以書面告知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達到補正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
三、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逾期不予答復,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的答復期限內。”
四、第六條第一款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修改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五、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如需延期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六、第九條第三項中的“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修改為“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